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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 发布者: | 时间:2004-08-01
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研究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在学术上确定本研究中心的研究课题,评估本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和确定今后的研究方向,并对本中心工作进行咨询。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

  (一)及时分析国内外区域经济理论与中部经济发展实践研究的发展情况,探讨其发展趋势,确定本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审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

  (二)审批本中心的重点课题。确定课题组负责人,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评审。

  (三)鉴定本中心已经完成的重大课题的成果,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出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次,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四)抽查本中心一般课题的成果,并评定等级。

  (五)协调中部经济发展研究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并申报本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六)每年对本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评价本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和缺点,指出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等。

  第三条 根据以上职权,学术委员会必须在区域经济理论或中部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员应由国内各主要院校,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组成,并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人数为七至九人的奇数,其中南昌大学的专家(包括正副主任)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的产生由学校提名,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南昌大学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和增补办法与产生办法相同。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四分之一,但一般不超过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若干具体问题,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超过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一律公开透明,保证决策的公平合理性。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属于本委员会的机密事宜。

  第十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修订                                    
                                     200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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