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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者: | 时间:2010-01-04
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经费管理

  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 1 ~ 2 年为期, 资助金额一次核定, 经费按项目进度划拨, 结余可跨年度使用 。首次划拨经费的 30 %到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进度经过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次划拨经费的 30 %到项目负责人;其余经费在项目完成,成果发表后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结项,由南昌大学财务处结算。 逾期未完成课题者,按本中心有关规定处罚。

二、成果要求

  1. 受本中心资助的成果,论文应发表在 CSSCI 学术刊物,港、澳、台或国外知名学术刊物上;著作要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研究报告需要为省(市、区)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大中型企业所采纳,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 按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受本中心资助的研究成果,第一作者(项目负责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凡重点课题成果,还需注明“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一律不予结项。

三、开放基金开支范围

  a)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b) 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c) 研究人员的劳务津贴。

  d) 使用中心内部的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e) 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评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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